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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140号)

    发布时间:2026-06-08  浏览: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6〕14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和预防控制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切实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订)《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2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定和协议管理等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结算配置费用。

第四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本省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后,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协议机构确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协议机构名单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协议机构的申请、确认、评估和管理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假牙配置由省内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承担,并按相关协议提供服务。

第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指导工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六条  工伤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作出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意见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工伤人员对配置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配置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确认意见。复核确认意见为本次确认的最终意见。

第八条 工伤人员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协议机构办理配置手续。协议机构应当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和服务协议,及时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人员基本情况、配置产品名称型号、最高支付限额和实际配置费用、最低使用年限和配置起始日期,以及更换辅助器具等配置服务信息。

第九条  工伤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对应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结算。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

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更换。

第十条  辅助器具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内因质量或者服务发生问题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协议机构负责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协议机构承担;因工伤人员自身使用不当发生问题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工伤人员承担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第十一条  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人员,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外省(市)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按《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标准核付。办理流程参照国家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因跨省或省内跨市州配置辅助器具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按异地就医有关标准核付。

第十二条  《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制定,并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作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工伤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在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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