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次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t22.com/gsfg/baoxiantiaoli/202602/12832.html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