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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5号)

    发布时间:2026-02-24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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