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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分包中,对于“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认定,“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是“从事承包业务时”的自然延伸和应有之义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

违法转包、分包中,对于“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认定,“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是“从事承包业务时”的自然延伸和应有之义——山东宁建建设公司诉定陶区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号】(2017)鲁17行终81号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将承包业务转包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此理解应把握两点:

(1)“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非意指该职工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从事承包业务时”系“因工伤亡”的描述性用语,其目的主要是顺应文字表述习惯,并非仅指“正在从事承包工作的进行时状态”,对此不宜做主观上的限缩,而是要把握法律的整体性和特有的价值取向,进行客观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由此得出结论,“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是“从事承包业务时”的自然延伸和应有之义,属于“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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