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马鞍山市:市区900元,当涂县720元。
淮北市:市区800元,濉溪县68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0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680元。
芜湖市:市区8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680元。
铜陵市: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宣城市:市区800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20元,泾县680元。
蚌埠市:市区75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680元。
滁州市:市区75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680元。
巢湖市:市区75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68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5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680元。
安庆市:市区75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68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5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680元。
亳州市:市区72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680元。
宿州市:市区72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680元。
阜阳市:市区72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680元。
六安市:市区72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马鞍山市:市区9.4元,当涂县7.5元。
淮北市:市区8.4元,濉溪县7.1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8.4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7.1元。
芜湖市:市区8.4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7.1元。
铜陵市:市区8.4元,铜陵县7.1元。
宣城市:市区8.4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7.5元,泾县7.1元。
蚌埠市:市区7.8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7.1元。
滁州市:市区7.8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7.1元。
巢湖市:市区7.8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7.1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7.8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7.1元。
安庆市:市区7.8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7.1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7.8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7.1元。
亳州市:市区7.5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7.1元。
宿州市:市区7.5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7.1元。
阜阳市:市区7.5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7.1元。
六安市:市区7.5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7.1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1]46号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uidi/2934.html
上一篇: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