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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1-07 11:03:00 浏览量: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庆人社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中、省直企业及市属各用人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文件精神,黑龙江省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大庆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小时;四县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5元/小时。为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大意义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富民工程”,提高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我市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千家万户,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十分关注,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辟宣传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应着重阐明以下内容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区域和范围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围包括大庆市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包括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的工资支付。

(四)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执行。

三、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决定自2010年7月1起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未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有效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四、切实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法行为的,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为确保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市局决定10月份在全市开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检查月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市局也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据督查结果对各地检查月活动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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