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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3-03 11:19:00 浏览量:

关于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通知     

   扬社中[2010]5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劳社厅发[2004]6号文件《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工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超过时间报告期间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工伤职工就医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三、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待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前往。
四、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工伤职工需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六、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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