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工伤认定 > 正文
运营期间的哥遇害身亡认定为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拉萨晚报 发布时间:2011-09-06 11:19:00 浏览量:

    前不久曾对2007年8月20日下午,因为5元车费将出租车驾驶员刘亮(化名)残忍杀害的罪犯江措(化名)被判死缓的事件进行了报道。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该院行政审判庭终审判决,出租车驾驶员刘亮遇害身亡发生在运营期间,认定为工伤,刘亮所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单位—— —西藏宇拓出租车有限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0日下午,江措同强某在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搭乘一辆出租车到拉萨中学,在到林廓西路一公交车停靠站处时,江措下车,强某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刘亮继续将其送到小昭寺,刘亮便要求增加5元钱车费,二人听后不满意,三人在争执间江措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朝刘亮头部猛砍一刀并致其死亡。

    后来,刘亮的妻子桂平(化名)请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刘亮遇害身亡属于工伤。经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亮为工伤后,刘亮所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单位—— —西藏宇拓出租车有限公司却持异议,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侦审判庭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并为实现平等,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认定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1-9/2597.html
上一篇:上班第一天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违规操作触电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