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外卖骑手受伤后未及时就医,物流公司主张受伤情况不明且存在其他致伤可能性,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6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兼职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伤认定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骑手因工受伤事实清楚、人社部门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某物流公司系某配送服务品牌专送合作方,主要从事物流服务。胡某经某物流公司允许通过该品牌APP注册个人信息,成为物流公司聘用的兼职骑手。胡某入职后加入工作群,日常送餐由站长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调度和安排。
2022年10月18日中午,胡某在完成公司安排的送餐任务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撞到路牙石致使手腕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受伤不久即在微信群报备受伤情况,并向站长请假回家休息。胡某到家后因手腕疼痛加重,于当日下午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骨折,胡某再次通过微信将骨折情况向站长进行报备。之后,胡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胡某受伤为工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外卖骑手,其日常工作为外出送餐,即根据订单需求在商圈内将餐食从商家配送到住宅小区、写字楼。送餐记录显示胡某于事发中午11时37分收到渠道外卖,在配送过程中于11时48分发生单方事故。因事故发生时处于送餐高峰期,其他同事无法替代送餐,胡某坚持将外卖送到客户手中,此时送达记录显示12时06分,因此胡某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认定情形。
胡某受伤虽未及时就医,但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工作群汇报手腕受伤情况,并发送照片和文字予以佐证。胡某回家休息时因疼痛加重,于当日下午就医并将诊断结果及时向站长报备,整个过程符合常理,亦不违背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
受伤时间及就诊时间虽相隔数小时,但仍发生在同一天,且胡某诊断受伤部位与微信群报备的受伤部位相吻合,物流公司仅以就医病历中口述记载摔伤致关节疼痛一小时余,反推受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并在无证据证明胡某存在其他致伤可能性的情况下,仅以主观推测否认工伤事实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对物流公司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外卖行业系新兴服务产业,兼职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其从接受订单开始,以及在前往商家取餐、等候配餐及完成配送的整个过程中任一环节受伤,认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对外卖骑手的职业保障。
本案当事人胡某受伤后及就医时都及时拍照并报备,为认定工伤提供了关键依据。同时,法官提醒外卖骑手们在从事配送服务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护好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后也要及时通过拍照、微信等方式保存好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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