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宗某入职某燃气公司从事加气充装工作,直至2023年。在此期间,某燃气公司未为宗某缴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政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宗某请求公司协助补缴自己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承诺参保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同时还声明:补缴时间内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主张权益。随后,某燃气公司协助宗某,由宗某自行补缴了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对应滞纳金。2023年,某燃气公司以宗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其与宗某间的劳动合同。宗某诉至本院,要求某燃气公司返还宗某代缴的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法院审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放弃或排除。该案中,虽然原告书写承诺书承诺养老保险参保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理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其在职期间养老保险费。华容法院向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了解后,经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26000元养老保险金代缴费。
【典型意义】
随着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用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劳资双方队伍壮大的同时,部分企业为减少支出,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个别劳动者为到手更高的工资,使双方均把视线聚焦到了社会保险这一短时间内看不到收益及成效的“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上。类似本案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认可自行缴纳的不在少数,实践中甚至还存在一些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约定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的情况。社会保险费涉及的不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其不能通过约定变更、放弃或排除。涉及变更、放弃或排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协议均属无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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