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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习生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贾成龙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13-05-29 15:08:00 浏览量:

     实习生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实习生年满16岁,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生,实习生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是没有劳动报酬或者取得少量的劳动报酬。但是,实习生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各省规定不一。工伤赔偿法律网通过各省的规定浅议实习生应否认定为工伤。
各省规定:
一、能认定工伤的省份:
    1、河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2、山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贵州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海南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
二、不能认定工伤:
    1、全国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自1995年8月4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实习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3、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自2004年10月15日起实施)
    十七、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
    4、山东青岛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习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问题。技术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其个人身份为学生,与所在实习企业不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纵观各省的规定,各地对实习生能否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曾于2013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中第七条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明确了实习生不能认定工伤,但最后由于种种原因在定稿时该条予以删除,但不难看出国家倾向于无法认定工伤。工伤赔偿法律网猜想也许是考虑到部分省份的做法互相冲突,会给地方的工伤保险工作带来麻烦,故此,还是尊重了各省的地方规定,未能将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统一,势必造成不同省份实习生不同对待的问题。
    目前正是由于国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相同的事情不同的地区结果的不同,希望针对实习生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国家早日出台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由工伤赔偿法律网贾成龙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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