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浅析上下班途中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3-06-03 07:30:00 浏览量:

  延伸: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就算上班途中

  国庆节回老家路上遇车祸身亡,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而换条路上班出现交通事故,就被认定为工伤了。下班后接孩子回家遇车祸算是工伤,但接完孩子再参加别的活动就不算工伤。看似相似的两个行为,工伤的认定却不同。对此,律师表示,工伤认定,主要遵循“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原则。

  案例一 回老家路上遇事故,应否算工伤?

  据介绍,胶州市某集装箱公司员工李某,因老家远在江苏泰兴,公司为其安排了单位宿舍。2012年9月30日下午,李某乘客车回泰兴老家途中,在沈海高速上,客车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致使李某摔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发后,胶州市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某家属向胶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的上下班路线,一般应当认定为从单位宿舍到单位。放假回户籍所在地不是李某惯常的上下班路线,只能理解为探亲途中,而不能视为“下班”途中。最终,法院决定维持胶州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家属上诉至青岛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事发当日,李某下班后,乘车回原籍探亲,该种情形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其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两个住处均应为其固定居所。在单位的住房是为其上下班提供方便;而老家的住房有3人在节假日去居住的事实。另外,事发时是周五,下班后回老家的住处也是情理之中。最终认定了工伤。

  案例二 大雨耽误回家时间,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于某是青岛市某铝业公司员工,2011年11月23日下午5时44分,下班后于某打卡下班。刚要离开公司,突然天降大雨,于某在公司避雨约半小时至雨停。电动车被雨淋湿后出现故障,于某便推着电动车回家,途中在路边一家维修部维修。当天晚上8时30分许,于某在即墨蓝鳌路横过公路时被一辆客车撞伤。2012年4月19日,即墨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于某为因工负伤。

  对此,该铝业公司不服,将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铝业公司认为,于某从离开公司至发生交通事故长达两个多小时,严重超出了实际所需的合理时间。对此,即墨市人社局认为,于某是因为下雨和修理电动车,导致其下班后耽误了时间,但总过程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于某无事故责任。最终即墨法院认为,即墨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该铝业公司的诉求。

  案例三 从朋友家去公司,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刘某是即墨市某公司员工,2011年6月9日下午下班后,刘某来到平度市仁兆镇朋友家过生日,当晚留宿于平度市仁兆镇。第二天早晨,刘某搭乘一辆小客车返回即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3月15日,即墨市人社局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是因工负伤。事后,刘某公司将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认为刘某事发时不属于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是从朋友家到单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的合理路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律师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该如何界定?

  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6月2日,记者采访多位专门从事相关领域的律师,他们均向记者表示,在工伤认定时,分歧最多的就是对“上下班途中”时间和路线的界定。

  律师分析:只要是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交通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认定工伤时,关键要看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但同时,由于“上下班途中”非常复杂,在进行每一个工伤认定时,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依据日常经验、规则来判断。

  对于合理路线,一般被认作是从单位到家或者从家到单位的合理路线。但由于现实情况多样,“合理路线”也有各种不同情况。例如:很多职工会在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孩子,因为这是一个合理范围内的义务性的行为,因此被视为一个合理的下班路线。但如果接完孩子后,又去参加了别的活动,这就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时间,也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从家出发的时间比正常时间早得离谱,那就不是一个合理的上班时间。但是,实际过程中,也有特殊情况存在。像案例二中,尽管于某下班后两三个小时还没有到家,但当天确实存在一些合理的原因,这就算是合理时间。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4886.html
上一篇:是否醉酒导致工亡,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下一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