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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作者:王胜利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05 12:40:00 浏览量: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是正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关键,本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对上下班途中,浅析如下:
     第一、何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下班途中”并未给出法律概念。学理上的“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处的合理路径之中。
    “住处”的理解也不应局限于劳动者经常居住或固定的处所。比如:职工下班后回父母家看望生病的父母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下班后回不同城市的另一处住所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2008】行他字第2号)给予了确认。
    第二、理解“上下班途中”需要参考的因素。
    1、上下班的时间界点。
    上下班时间的界点问题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制定作息时间关系到劳动者起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规定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下班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确立,同时该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合理路径
   “合理路径”的理解应当根据个案作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比如: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职工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认定“合理路径”时应当结合住处与单位的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情况、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全面、客观、正确的理解。
    3、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在理解“合理时间”的时候应当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职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等先从事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也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另如:职工下班后同学聚会、去健身等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了。
     第三、职工应注意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实践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难以认定工伤的。比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职工下班后先从事其他非工作关系事务或者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综上:在实践中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认定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处理是否为工伤问题的一个关键。生活千奇百态,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的同时,正确、全面、客观的理解立法本意,从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以上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供交流学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www.ft22.com
   王胜利——律师
   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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