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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作者:何永强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10 11:36:00 浏览量:

   在工作中遭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因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受伤一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会不会纵容违法履行工作职责,并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认定工伤,受伤者的权益是否就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案例一

   季某是某物业公司派驻到一高档小区的保安。一天,季某按规定要求一外来车辆的车主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然后才能驶入小区,但该车主称自己是该小区某号业主的朋友,因而拒绝进行登记。双方随即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拉扯。在旁人的劝阻下,该车主最后勉强履行了登记手续。然而没料到的是,大约5个小时之后,该车主结束了访友,在将车开出小区时,把一只空啤酒瓶往正在站岗的季某扔去,季某头顶被砸伤,随即被送医治疗。之后,季某认为自己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到伤害,因此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季某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徐某是某公司车间工人,平时喜欢和人开开玩笑。一天工作时,他觉得同事邵某操作机器的样子很好笑,于是就当着大伙的面跟邵某开起了玩笑。不曾料到,邵某这天刚好被领导批评过,心情很郁闷,听到徐某嘲笑他的话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随手拿起身边的一块脏抹布朝徐某扔过去,徐某躲闪不及被抹布扔中。随即两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徐某受伤。
    在治疗之后,徐某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最后,徐某的受伤情况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同样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为何申请工伤认定会有不同的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先要认定什么是暴力伤害下的工伤。暴力伤害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界限,一般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第二空间界限,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第三是职业(业务)界限,一般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伤害。最后就是判断主观过错界限,即职工本人不具有故意。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确立的一般工伤(即典型意义上的职业伤害),是以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伤害仅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在工作中发生的暴力伤害,它有一,工作对暴力事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导火索”作用,否则暴力不一定会发生;二,伤害与工作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伤害是由于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而不是由工作操作导致的这两个特性。那么,“工作起因的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呢?或者说,如果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具有一定联系,是否就可以说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呢?
    案例一中某车主因为季某履行工作职责要求其履行出入小区登记手续而怀恨在心,随即产生了报复行为,季某也因暴力受到了伤害。从工伤的概念分析,其本质在于因工负伤,故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中最关键的要素。季某受伤一事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其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而且暴力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季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中徐某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徐某与邵某之间冲突发生的起因在于徐某无端寻衅而导致其与邵某发生肢体冲突,该无端寻衅行为显然不属于徐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暴力事件属于打架斗殴(在受到暴力事件时,一方当事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打架斗殴行为),则打架斗殴产生的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在打架的情形下,伤害为继发的打架行为所造成。双方在互殴时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的心理意识,这样的情形是为《工伤保险条例》所排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就是对伤害结果持有故意的心理意识。打架斗殴导致的伤害,虽然不等于十六条的规定,但是在主观意识方面具有相似性。第二,打架虽然起因于工作,但与工作的关联性很弱,从事工作,通常不会产生此种后果,也不应产生此种后果。打架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职工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这种主观决定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两者之间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打架斗殴是被社会价值所否定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将该行为所产生的伤害不作为工作产生的后果,即不予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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