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以“应得工资”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社会保障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03 10:46:00 浏览量:

    一名煤矿职工2001年7月12日受伤,2002年3月25日鉴定为4级伤残。她受伤前是煤矿的井下测量工,当时矿上开不出工资,2000年全年每个月只发200-300元的生活费,而她们的档案工资(应得工资)每个月近600元。单位当时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确定伤残等级后,单位按实际发放的生活费计发她的伤残津贴。那么,单位如此计算伤残津贴是否合法?她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发伤残津贴,并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要求单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级伤残是以本人工资的75%计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本人缴费工资一般是指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少发、欠发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该违法后果作为缴费工资或伤残津贴计发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欠发工资会少缴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要少许多,谁还会依法发放工资呢?因此社会保险缴赘应按应发工资确定(社保机构在理论上即以应发工资为基数汁发待遇),用人单位未缴费时也应以应发工资计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实发工资尤其是少发工资后的实发工资(生活费)计发伤残津贴是不合法的。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除应当补发相应工资以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的工资额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是工资的替代,虽然就保障生活的本质而言,与工资是相同的,但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要求按照拖欠工资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利息损失(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unwen/3584.html
上一篇:可以要求社保机构寄送社保权益对账单
下一篇:工作场所玩耍摔伤不算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