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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玩耍摔伤不算工伤
作者:吴昊、李维雨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03 09:40:00 浏览量:

案例
    甲某和乙某是山东省济宁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2011年8月30日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11点,下午2点至6点。甲、乙于上午8点1 5左右停机一同去厕所,从厕所回来途经车间西进入车间。在车间西门的南侧新安装了一台喷砂机,甲某出于好奇,提议与乙某一起去看喷砂机。看完喷砂机返回工作岗位时,乙某按正常路线先回到了工作岗位,而甲某没按正常的返回路线行走,而是在堆在地面上的塑料管上行走,觉得这样好玩、刺激。当他在塑料管上蹦跳行走时,突然滑倒摔在塑料管上,造成右腿摔伤。该过程被厂区安装的摄像机拍摄。摔伤后甲某自己懊恼地说:“早知道要出事,就不去转弯看喷砂机,也不从塑料管子上走了。”甲某受伤后,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甲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了上述事实。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甲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他是在返回工作岗位的途中玩耍不小心自己摔伤的,与单位的工作行为没有关联。故对甲某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甲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笈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对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引起的伤害所作出的概括,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根据该项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条件,其中尤以工作原因最为重要。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伤害表面上可能不太符合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要求,但确系工作原因所致,也可能要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甲某所受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毫无疑问是具备的,因此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该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如果甲某如厕后,直接回工作岗位的途中滑倒或者拌倒摔伤,认定其为工伤是无疑的。工作时间如厕,是人的生理需要,有些用人单位在如厕时间上规定的十分苛刻,有的限制为5分钟,有的限制为10分钟,超过时间的要从工资中扣钱,这是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表现。职工从厕所回工作岗位,这是工作所必须,该“途中”是不可或缺的。职工在该途中受伤,非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错所致,宜认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
    而在本案中,甲某并非正常如厕后返回工作途中,宽松一点来说,其因好奇观看喷砂机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也可认定,一点点的好奇心并不会导致伤害,无需求全责备。但甲某在看完喷砂机后又在堆积的塑料管上蹦跳行走,而一般人都知道,这样的行走方式是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导致伤害,甲某放任自己的“冒险”行为,并因此导致伤害,其主观上是有重大过错的。甲某此蹦跳行走,非其工作所必须,也不是工作必要的或可能的组成部分,应当认为与工作无关。由此导致的伤害就不宜认定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有意义的,同时与工伤认定遵循“无过失原则”并不矛盾。甲某在这里的重大过错,有助于确定其行为属于工作还是不属于工作。如果甲某不是在塑料管上行走,而是正常在塑料管旁边的地上行走,因塑料管倒塌而砸伤,则其没有错误,行为不存在不当,用人单位则有过错,应认定其伤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符合工作原因条件。
    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应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执行。诸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打闹、玩耍、在工作场所从事危险活动,这是不敬业的表现,既是对单位不负责任,也是对本人不负责任,应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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