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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算工伤”别成为画饼充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7-13 16:12:00 浏览量:

   7月6日上午,北京市人保局公布,即日起,北京高温津贴标准翻倍。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引起中暑,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高温已被列为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中暑也被列为法定职业病。

  高温作业会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炎夏酷暑之际,不少地方的气温持续攀升,高温警报频频拉响。人保部门宣布提高高温津贴标准,提醒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高温权利:高温作业中暑享受工伤待遇。体现了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关心与重视,值得肯定。但是仅凭一纸规定,能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

  就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而言,2004年4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明确将高温作业过程中的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应该属于工伤。但是高温中暑鉴定为工伤的相关程序比较繁琐,劳动者未必有时间与精力去争取这一待遇。

  其实,不仅劳动者高温中暑被鉴定为工伤不容易,很多用人单位连基本的工伤待遇都没落实,劳动者因工伤残维权无门的事情屡见不鲜。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劳动者伤残频发的原因多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没有受到专业培训、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够有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绝大多数工伤者是青年人。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DP指标掩盖了工伤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十分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已经生效,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一部法律就一劳永逸,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看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除了对劳动者加强权利保护,预防工伤事故以外,工伤发生以后,为劳动者落实工伤待遇很重要。高温中暑工伤就是其中之一。而有消息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劳动者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劳动者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更是法律的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劳动者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劳动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不办理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等霸王条款,被迫“战高温、斗酷暑”,超负荷劳动。在逐利思维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当下,用人单位以影响发展和竞争力为由,也不愿意交纳工伤保险费。这或许是劳动者工伤待遇难落实的重要原因。

  有报道说,有课题组已经对《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笔者当然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帮助劳动者落实工伤待遇。但是再好的法律制度要靠人去执行。如果法律执行力没有刚性,指望用人单位良心发现,自觉遵纪守法,主动维护劳动者工伤权利并不现实。

  因此,人保部门除了重申“高温中暑算工伤”的权利常识以外,提高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更为必要。只有相关部门勤于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谁违规就处罚谁,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否则,“高温中暑算工伤”会成为权利画饼,劳动者的权利底线还会继续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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