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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上调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0-13 09:48:00 浏览量: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8月1日起,鞍山市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在职人员,其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到140元不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到12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另外,此次调整仍然明确了全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最低标准。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330元/月,二级伤残1250元/月,三级伤残1180元/月,四级伤残1100元/月。

 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0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30元/月。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5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530元/月。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千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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