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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0-10 17:25: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存在着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现象,难以保证老工伤人员的权益。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确保2011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各项待遇。

二、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工作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资金到位。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对于老工伤人员较多、按照标准缴费的资金量较大的、无力一次性缴纳的用人单位,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先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患职业病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所需资金。

(三)对于资金量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分期按月缴纳。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协议期限最长为1年;2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协议期限最长为3年;2000万元以上的,协议期限最长为5年。

三、有关要求

(一)目前未完成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70号)规定的程序为其老工伤人员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单位应及时向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国有企业统一从2011年4月起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5月起按规定支付待遇;其他企业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费用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待遇。

(三)对纳入前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同时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凡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携带确认工伤的相关资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确认、鉴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征缴工伤保险费用,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的关心,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以及瞒报、漏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严肃处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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