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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老工伤”有了“新保险”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02 14:46:00 浏览量: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宁德市正式出台文件将2004年以前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等项目进行支付。工作人员提醒,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要及时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并申请资格确认。

    2004年1月1日,全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参保的受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但对于《条例》实施前,也就是2004年以前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中受过工伤的职工却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畴,只能由企业自行赔付。为了提高“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障水平,宁德市正式出台文件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集体企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原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达到伤残等级仍然由国有集体企业或托管单位支付待遇的老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经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认,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纳入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七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宁德市规定的标准支付。

   符合统筹范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需在7月10日前申报纳入工伤保险。
   具体申报程序为: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近一年所在单位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认定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对未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长期按工伤人员对待并发放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企业、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在申报纳入工伤保险时,需携带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由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材料以及企业定期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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