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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9 15:10:00 浏览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宜都市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的要求及全省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今年内将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1年4月底前解决好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2011年底前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

  全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和监察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日常工作由人社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监察、人社、财政、国资、地税、松宜矿区管委会、经信、交通、水利等企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专班成员由市医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有关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做好老工伤人员的资格核定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总结上报等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资金筹集方案,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落实相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负责中央、省及我市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及各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信息录入、费用征收等工作。医保局负责老工伤人员的资格核定、资金筹措额度核定,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人社局信息科(中心)负责建立老工伤人员的数据库工作。

  财政局负责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

  国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及报送等基础工作。

  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费用征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及松宜矿区管委会负责其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及无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登记、初审、资料认定及报送等基础工作。

  监察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全程监督。

  三、政策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

  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宜昌驻宜都企业,中央、省、宜昌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省、宜昌和中央、省、宜昌下放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原国有和城镇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

  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范围是指依法进行关闭破产改制且有相关部门批文和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对原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上述人员在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后无新的接触粉尘职业史,经诊断患有尘肺病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统筹管理。

  认定的工伤是指参加工伤保险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认定的工伤。

  (二)老工伤人员的鉴定

  对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不再重新鉴定。已认定为工伤、还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本人可向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宜都工作站(人社局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科)申请,填写《宜昌市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原始资料、原始病历等资料,由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对于年龄较大的老工伤人员,要将原有工伤残情与老年性疾病进行区分,不进行关联性鉴定,也不做综合性评定级别,严格控制护理等级。

  (三)老工伤人员的待遇

  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纳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1、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食宿费、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企业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有关长期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纳入前的标准支付。纳入前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各项待遇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筹措标准

  1、关改破企业资金

  (1)关闭破产企业(含无主体的改制企业):资金筹措由工伤保险结余基金每年拿出50万元;2011年由市政府补贴300万元(我市财政今年已决定用于落实老工伤人员医疗费、伤残津贴及工亡亲属抚恤金298万元。其中松宜矿务局老工伤人员医药费170万元、市直老工伤人员医药费50万元、松宜矿务局老工伤人员1-6级伤残津贴68万元、遗属困难补助1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安排,主要用于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及工亡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的支付等。

  (2)有单位主体的改制企业: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详见附件二:《企业工伤保险趸缴参照标准》),用于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及工亡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的支付。

  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旧伤复发、住院伙食、住院护理费按参数标准一次性清算工伤医疗费到70周岁,最高不超过20年,最低不少于5年。同时对1-4级老工伤人员按参数标准清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清算标准按参数计算,其配偶及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2、已参保企业资金

  由参保企业一次性趸缴工伤清算费用。对伤残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职工,由企业按上述标准清算工伤医疗费。对伤残待遇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职工,除按上述标准清算工伤医疗费外,同时对1-4级老工伤按上述标准清算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未参保企业资金

  由未参保企业一次性趸缴工伤清算费用。除按上述标准清算工伤医疗费外,同时对1-4级老工伤按上述标准清算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报送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 老工伤人员资格核定资料

  1、老工伤人员个人需准备的资料:

  (1)经本人或近亲属填写的《登记审核表》。

  (2)原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情况、历史待遇支付情况等相关资料。

  (3)老工伤人员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薄》原件及户口主页和相关人页复印件。

  2、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及松宜矿区需准备的资料:填写《湖北省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表》、《湖北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表》。

  (二)办理程序

  1、老工伤人员本人将《登记审核表》及相关资料交给上述各归口单位。

  2、各归口单位将《湖北省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表》、《湖北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表》连同老工伤人员相关资料报医保局审核。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根据核定结果,为老工伤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相关手续。医保局根据我市工伤保险筹资办法核定筹资额度。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根据我市已核定的筹资额度通过税务局联网征收工伤保险基金。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医保局为老工伤人员支付相关待遇。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省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信息收集、登记、核定阶段

  1、国有企业2011年4月25日前完成。

  2、其它企业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信息录入、待遇支付阶段

  1、国有企业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2、其它企业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总结汇报阶段

  1、6月底工作专班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情况进行总结,迎接上级检查。

  2、11月底工作专班将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情况进行总结,迎接上级检查。

  3、年底前工作专班对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作进行总结,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迎接上级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任务完成。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人社、财政、国资、监察、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工作专班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支付、管理工作,精心编制今年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研究工伤待遇调整后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停止金融危机时实行的减免缓等临时措施,适度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强政策解释,做好维稳工作。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涉及到历史上不同时期工伤保险政策的差异,及现有政策的衔接与平衡。人社局要按照国家四部委的通知要求,统一政策解释口径,耐心接待上访咨询群众,注意舆论引导,妥善化解各类矛盾,防止引发新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将不符合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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