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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老工伤”年底纳入工伤险统筹,单位须缴储备金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6-13 12:13:00 浏览量:

 为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济宁市将在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实现该群体的社会化统筹管理。目前,济宁市有“老工伤”人员近5000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已经开始,今年9月底前,市和县(市、区)将“老工伤”人员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统筹范围。今年年底前,剩余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在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期间已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已经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不在统筹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必须缴纳“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照职业病、全残普通工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他普通工伤四种类型计算,工亡职工子女按实际剩余年限缴纳,其他人员计算到75周岁,缴纳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缴纳。具体缴费标准为,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1至4级的普通工伤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年2000元;5至10级普通工伤人员每人每年100元。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全部纳入“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对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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