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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部分”老工伤“待遇得到保障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27 12:06:00 浏览量:

   海南省近日出台政策,将1790多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为他们解决了心头之患。

   “老工伤”人员是指:1994年1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1998年9月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前和2000年8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农垦系统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当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受到政策限制,这1700多名“老工伤”一直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原单位能解决待遇的就解决,无力支付的则待遇无着,给老工伤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保护工伤人员和工亡供养亲属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海南省在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比国家限定时间提前一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过测算,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每年约多支出258万元,对基金的影响不大。这次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对这些人员是一大福音。

   新政策实施后,这批老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补发。在文件下发前,“老工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老工伤人员没有进行过工伤认定的,需要先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认定,然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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