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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09 17:22:00 浏览量: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建建[2005]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劳动保障局:
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2005]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资保障金的性质及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范围
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并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均须遵守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严格履行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的分工
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资保障金详细台账,记载每项工程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支付、退付等情况。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负责管理工资保障金的机构及人员情况报省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编制本辖区内工资保障金情况表,在次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障金的监督。省建设厅每季度汇总一次全省工资保障金收缴、使用、退付情况,定期与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在15日内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保障金专用账户,并持银行缴款凭证到该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工资保障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并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合同价)的1.5%缴纳。
(二)工程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合同价)的1%缴纳。
四、严格工资保障金的使用与返还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无故克扣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二)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建筑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从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先予划支的意见书以及划支工资清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启用工资保障金的同时,应将支付工资清单告知责任单位,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用工资保障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
(五)工程竣工满60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可申请退付保证金。收到退付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其工资支付情况公示一周,确无拖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退付工资保障金的意见,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分别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还至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原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银行基本账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同意退付工资保障金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是否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退付保障金:
(一)存在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期间接到拖欠、克扣工资署名举报需核实的。
五、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缴纳、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不按规定缴纳、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定期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不按规定缴纳及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名单。
六、加强对工资保障金的内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违反规定,挪用工资保障金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追回挪用的保障金,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管理岗位。

附件:工资保障金划支意见书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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