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西省 > 正文
南昌市工伤保险将实施市级统筹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3-19 10:47: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injury.com.cn)讯:南昌市从2012年4月份起将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统一的“六个统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对象】按属地参加工伤保险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属地原则,由南昌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县(区)属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县、区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等;南昌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南昌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昌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县、区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等。

【缴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从4月起,南昌市将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执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南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原则上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职工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期鉴定、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因工因战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确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统一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事故快报、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及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组织实施、鉴定程序和时限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和《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账户】设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南昌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待遇审核支付。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确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南昌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设立南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设立南昌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南昌市本级和各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先进入南昌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收入过渡户,每月28日前上缴至南昌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流程】实行标准统一资源共享

 南昌市将执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档案等服务流程和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按照南昌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组织实施南昌市工伤保险应用软件和网络信息系统,实行南昌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支付】风险储备金保重大工伤支付

 为保障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南昌市将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经办机构每年按南昌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逐年提取,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50%时,不再继续提取。

 参保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南昌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超出部分可申请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后续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来源:大江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xisheng/2012-3/3275.html
上一篇:江西省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