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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7 10:29: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2〕2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
1、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2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该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系数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37。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数据口径
1、2011年扬州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289元。
2、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3、自2012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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