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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2-16 11:14:00 浏览量:

关于转发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扬人社〔2011〕2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函[2011]166号《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扬州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标准先行支付,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后再进行补差,或者等上年度数据公布后再行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根据新《条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一)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清单”所记载的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因本统筹区医疗条件受限,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扬州市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核准签章后方可转外就医。
    转外就医需乘座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长途客车、轮船三等舱等(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工伤职工选择火车出行的,应当选择普通座席,但乘车时间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票,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工具的工伤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出行。伤情特殊是指:生命垂危或截瘫等特殊伤情。
    (三)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所需的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天150元。所需的食宿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入院前所产生的“住宿费”与“伙食费”。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用人单位按《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补缴:
    1、用人单位从未参加过工伤保险的应从该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补缴,补缴时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费率;
    2、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断缴的应从断保之日起补缴;
    3、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新录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因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而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从录用职工之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
上 述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进行补缴。

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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