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调整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9 10:04:00 浏览量:

(泰人社发〔2011〕22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和省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泰州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和调整部分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市区(含高港区)、兴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下降为20.5%;靖江、泰兴、姜堰市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0%。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三、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488元。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下列标准确定:

1.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

2.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的下限为:市区(含高港区)1724元;姜堰市1715元,靖江、泰兴、兴化市1583元。

3.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低于1583元的,企业缴费基数按市区(含高港区)不低于1724元,各市不低于1583元确定。

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市区(含高港区)1944元,各市1794元。

五、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市区(含高港)1724元,各市1583元。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1-6/2305.html
上一篇:宜兴市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下一篇: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