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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9 09:40:00 浏览量:

常人社发〔2011〕12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常州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六、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636元/月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计发标准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各辖市、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七、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478元。
八、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及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要求确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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