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黑龙江 > 正文
哈尔滨市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统一由银行收缴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26 09:54: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哈尔滨市为方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医疗、工伤保险费统一由银行收缴,原在市医保中心窗口以转账支票形式缴费的业务取消。

   参保单位应在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建立专户,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每月25日前存入应缴纳的医疗、工伤保险费金额,由哈尔滨银行批量代扣代缴,并在开户的营业网点直接领取缴费收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哈尔滨银行建立专户的参保单位,应到市医保中心领取《黑龙江省集中代收付委托付款协议登记表》,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并由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加盖业务公章后返给医保中心。每月25日前存入应缴纳的医疗、工伤保险费金额,由开户银行批量代扣代缴,并在开户的营业网点直接领取缴费收据。不能批量划款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到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以现金方式缴费,并在营业网点直接领取缴费收据。参保单位应在银行账户多存入缴费金额或及时到哈尔滨银行缴费,以免因欠费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待遇。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ilongjiangsheng/2011-12/3022.html
上一篇: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一篇:大庆市统一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核销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