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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4 17:57:00 浏览量:

     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出通知,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12月份起做出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081231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新标准从200911起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至150元不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和120元;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部分按照唐山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31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16元、972元、729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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