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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3 21:40:00 浏览量:

      2009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社保局召开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工作会议,布置落实省、市关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
      此次工伤职工伤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会议要求各参保单位近日尽快到各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核对待遇汇总花名册、待遇审批表,并于2009年12月12日前返回核对后的花名册和审批表,各经办机构应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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