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广西区 > 正文
广西:职业性中暑算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7 08:24:00 浏览量:

随着气温不断升高,一线职工在高温下工作,难免会出现中暑情况。那么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时中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职工是否有防暑降温费?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公布,高温下工作中暑,经有关部门认定是工伤的,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广西按“暂行办法”执行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中暑通过鉴定可认定为工伤”这一政策,了解的人甚少。据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高温天气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中暑职工所在单位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果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该负责人说,目前广西还未出台职工中暑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细节按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执行。

  不在岗不能享受降温费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用水、饮料。
 
据了解,针对高温天气,广西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包括高温天气津贴,这个津贴目前仍按照几年前的老标准执行,并没有提高。

  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时间

  如此高温天气下,企业又应注意什么?有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为保障职工身体的健康和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时至10时和15时至19时。

  相关链接

  职业性中暑如何认定

  据有关法律规定,要认定职业性中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暑者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适用工伤的中暑必须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即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尽快申请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诊断或鉴定。中暑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xi/2011-9/2733.html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