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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25 10:47:00 浏览量:

    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具有南宁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疾军人),将可享受这一医疗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残疾军人可自愿选择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按照自治区及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其中明确:如果是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门诊医疗费,原则上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敷支出的,超出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60%;如果是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进行60%~95%的补助;如果是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相比南宁市2001年出台的《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法》在保障对象、保障待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调整,更加切实地保障了南宁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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