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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

案例索引:苏州中级法院(2015)苏中行终字第00372号


基本案情

叶祖林系太仓金菱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职工。叶祖林于2014年7月15日7时16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南郊中队出具太公交证字[2015]第31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叶祖林驾驶BC19438电动自行车沿书院路由东向西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祖林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当日在太仓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2015年4月20日,向太仓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太仓市人社局予以受理。2015年4月30日,太仓市人社局作出太工伤认字[2015]第0092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祖林于2014年7月15日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叶祖林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另查明,2014年7月15日7时到8时太仓市降水量为1.6毫米,日极大风速为7.6米/秒。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祖林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本案中,叶祖林受伤的原因是风雨天气,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本院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上诉人更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并且,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看,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上诉人太仓市人社局据此认定叶祖林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叶祖林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太仓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013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叶祖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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