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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劳动关系,人社局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不当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9日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1662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即墨区人社局作出青即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JM00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后,即墨区政府作出18号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限期重作是否合法。(一)关于撤销1199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即墨区人社局在没有任何法定有权机构对杨中海与成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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