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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受邀观看学生汇报演出时受伤属于工伤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2  浏览:

2018年第8期:外聘教师受邀观看学生汇报演出时受伤属于工伤——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盐城市人社局等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授课协议书,接受学校管理,为学生授课,其受邀观看该校学生汇报演出,并非与学校教学无关的纯娱乐活动,应视为教学工作的适当延伸。其在观看演出散场时受伤,属于工伤。

案件字号:(2016)苏0902行初41号;(2016)苏09行终41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盐城幼师)。

被告:盐城市人社局。

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中新。


2014年8月30日,原告盐城幼师(甲方)与第三人王中新(乙方)签订一份外聘教师授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任课教师;甲方以教学计划中的讲授时数为依据,以核定教师实际上课时数为统计标准向乙方发放课酬;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仅是为甲方提供单项劳务并领取报酬;乙方在担任甲方任课教师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关于教学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第三人按约担任原告外聘教师,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1月8日,王中新受该校音乐表演系音乐十班的学生邀请,在校内鲁艺剧场观看该校音乐表演系主办的音乐十班毕业汇报演出,18时左右散场时不慎扭伤右脚。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25日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伴半脱位。被告盐城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6日对第三人王中新作出盐人社工认字〔2015〕第2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盐城幼师不服,向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盐政行复第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盐城市人社局作出的盐人社工认字〔2015〕第2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审判】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第三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作为劳动者主体适格;原告制定的教学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第三人,第三人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人提供的任课教师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及实际情形,应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卞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王中新因受邀在原告校内鲁艺剧场观看该校音乐表演系主办的音乐十班毕业汇报演出而扭伤右脚,该汇报演出是对该班教学成果的展示和汇报,在原告学校的整体工作之内。第三人受伤符合该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被告盐城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亭湖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盐城幼师的诉讼请求。


盐城幼师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1.第三人王中新系我单位外聘的英语代课教师,其报酬是按其所代课课时计费。第三人除按协议代授课程外,我单位不要求其在校坐班,不安排第三人王中新任何事务,与我单位其他在编教师的工作时间、管理方式不同。且我单位与第三人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是课程教学承揽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2.双方即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王中新所受损伤也不应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人王中新遭受伤害属实,但其所受伤害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更不是因履行工作内容所引起的伤害。其当日所代课程已于下午3时45分结束,受伤时间发生在晚上,因其自行在校内鲁艺剧场观看学生文艺演出退场时不慎跌倒所致。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没有邀请第三人观看该演出。第三人是在路上碰巧被学生看到才被学生个人邀请观看的。被上诉人盐城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都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上诉人盐城市人社局答辩称:

1.根据第三人王中新提交的合同、上诉人提交的外聘教师授课协议书及该局对上诉人教务主任白金香、外聘教师王鑫所做的调查笔录来看,第三人王中新提供的劳动系盐城幼师业务的组成部分;盐城幼师关于教学工作制度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第三人王中新;第三人王中新受盐城幼师的管理,从事盐城幼师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依照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2015年1月8日的演出活动是音乐表演系主办、音乐十班承办的以毕业汇报为主题的文艺演出活动。该演出活动是音乐十班学生对专业学习成果的展示和反馈,并非与所学专业无关的纯娱乐活动,演出前该班级不仅在各系门口张贴海报邀请师生观看,还分别以书面及口头的形式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领导、各部门主任、科室领导及相关教师观看。第三人王中新曾经教过该班英语课,属于受邀请的对象,该班同学委托姜佳佳邀请其观看。第三人王中新是在教学关系和师生感情基础上受学生邀请前往观看,并非自行参加或受朋友邀请参加校外的私人活动。音乐表演系的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学校的整体工作之外,第三人王中新在演出散场时跌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我局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答辩称:盐城市人社局认为第三人王中新与盐城幼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第三人王中新受曾任教班级学生邀请观看演出散场时受伤,申请认定工伤,符合工伤认定要求。盐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中新辩称:自己与盐城幼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受的损伤属于工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外聘教师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弥补学校师资力量不足,聘请校外有教学资质的教师来校授课。这部分教师一般没有正式编制;第二类是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对于学术研究的力度和深度,专门聘请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教授或专家来校任教。这部分教师在原单位具有正式编制。外聘教师已经成为师资队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和在校在编教师一样,专心致力于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默默地贡献着自己的能量,他们的切身利益应当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二、确定本案裁判要旨的理由

盐城幼师与外聘教师王中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聘教师王中新受邀观看学生汇报演出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盐城幼师与外聘教师王中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主体资格上来看,盐城幼师作为学校,系事业性单位法人,具有合法的用人资质;外聘教师王中新作为成年人,具有特殊的英语技能,其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第二,从工作性质来看,盐城幼师日常教学中含有英语课程,外聘教师王中新提供的英语教学系上诉人盐城幼师工作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从身份地位来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并非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


外聘教师王中新要接受上诉人的教学管理,遵守上诉人制定的有关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课堂行为规范、上下课、考试纪律等有关制度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下浮课时酬金直到解除协议的处理。第四,从报酬支付来看,盐城幼师是以课时酬薪的方式向外聘教师王中新发放工资,每月一发,并以花名册的形式予以记载,与正常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形式一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盐城幼师与外聘教师王中新虽在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外聘教师王中新受邀观看学生汇报演出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首先,从组织主体来看,2015年1月8日的演出活动系由该校音乐表演系主办、音乐十班承办,并邀请学校领导参加,应视为学校组织的一次汇报表演活动。其次,从演出性质来看,该场演出是以毕业汇报为主题的文艺演出活动,是学生对专业学习成果的展示和反馈,并非与学校教学无关的纯娱乐活动,应当认定为学校正常的教学公务活动。再次,从受邀对象来看,承办的班级演出前不仅在各系门口张贴海报邀请师生观看,而且还特别邀请学校领导、各系主任、科室领导及相关教师观看,外聘教师王中新也在受邀请之列。这种邀请是班级学生代表校方进行的邀请,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实际上是被邀请对象基于教学关系和师生感情参与对学校教学活动的检验,而非自行参加的私人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故本案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三、由本案引申出的问题

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于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关于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参加或鼓励参加的娱乐、文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参与这些活动未作任何要求,也未施加任何影响,完全由职工自主自愿自由选择,则不属于工作原因。关于职工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工伤,判断的标准仍是职工受伤的工作原因,根据工作原因倒追确定承担1伤保险责任的具体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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