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买菜被车撞,能认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次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皖行申283号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为原告滨海皮业的员工。公司包吃住,王某住单人宿舍,宿舍为里外各一间。2019年1月19日,王某下午17时或17时20分下班后去公司西边的一个市场买东西时,于当天17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0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沾化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19日,被告沾化人社局作出沾人社工认字〔2019〕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原告滨海皮业及第三人。
法院认为
原判业已查明,杜向军的食宿由广德县腾狮钙业有限公司安排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案发当天下午,杜向军下班后离开厂区去买菜,其离开厂区的目的是为买菜,而不是“回家”。故其在买菜途中所受伤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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