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请假1小时回家办私事,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次
案例索引: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13行终64号
基本案情
原告常杰系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1日15时50分,原告常杰在上班时,因要送钥匙回家,便向其所在班组的班长申请请假一小时。原告常杰的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便骑摩托车离开其工作岗位回家。当日16时10分,原告常杰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摩托车沿石冲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世嘉园南苑小区西门地段,越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7年6月28日,第三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向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认为原告常杰临时下班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娄人社工认字(2017)省企第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常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工作过程中因私事中途请假1小时回家,其往返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前提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即可,其关键词是“合理”,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工作上班期间,因其年老的岳母没钥匙进门不得已请假送钥匙回家,其请假送钥匙、回公司上班与继续工作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其在外出来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时间、路线上均具备合理性的特点,被上诉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械地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裁判结果
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娄人社工认字(2017)省企第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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