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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加职工运动会,下班后练习羽毛球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

案例索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184行初45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在内网发布《制造中心关于举办第三届职工运动会的通知》,其中,比赛项目包含羽毛球,比赛时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份。2019年4月3日20时30分许,郭保忠在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羽毛球馆打球时,××,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2019年5月7日,郭保忠之子郭亨禹向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郭亨禹补正材料;2020年3月9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郭亨禹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4月30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不认字[2020]11310018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郭保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该决定书送达郭亨禹后,郭亨禹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向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郭保忠死亡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9年3月19日,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在内网“制造中心关于举办第三届职工运动会的通知”,为备战2019年单位职工运动会羽毛球等比赛项目,郭保忠积极参加赛前训练。2019年4月3日下午7:00左右到金芒果实业总公司活动室训练,8:20正在候场的郭保忠突发心肌梗塞疾病,经120抢救无效死亡。2、工伤认定过程中,郭保忠朋友赵志军出具证人证言、郭保忠之兄郭沛涌出具证人证言均陈述,郭保忠死亡当日其去公司活动室前陈述“参加单位组织羽毛球训练”;2020年4月13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志军作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时,赵志军陈述事发当日郭保忠说“公司让他参加羽毛球训练”;2020年4月24日,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李春才作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时,李春才陈述其公司参加了制造中心举办的羽毛球比赛,但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没有组织员工开展训练。


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辖区内员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本案中,××死亡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被告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过程中,虽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的副经理李春才陈述公司未组织员工训练,但李春才系第三人下属单位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的员工,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及其下属单位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当天未组织郭保忠训练。


根据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出具的《关于郭保忠死亡情况说明》明确显示郭保忠系为备战2019年单位职工运动会羽毛球等比赛项目而积极参加赛前,××死亡;赵志军、郭沛涌的证言亦陈述事发当天郭保忠曾向其提过其系参加单位组织的训练,被告对郭保忠出事当天是否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未予认定,对客观事实调查不清。故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0]11310018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0]11310018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对原告郭亨禹亲属郭保忠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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