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上班抵达公司楼下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次
案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396号
基本案情
张传勇系龙源公司职工,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在鲁中花园沿街5号楼第四层,张传勇系在2017年12月2日早晨抵达鲁中花园沿街5号楼楼下时突发疾病死亡。岱岳区人社局认定张传勇的死亡视同工伤,但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供张传勇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据。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岱岳区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张传勇的死亡视同工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张传勇系龙源公司职工,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在鲁中花园沿街5号楼第四层,张传勇系在2017年12月2日早晨抵达鲁中花园沿街5号楼楼下时突发疾病死亡。
岱岳区人社局认定张传勇的死亡视同工伤,但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供张传勇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据,岱岳区政府据此撤销岱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岱岳区人社局限期重新认定,并无不当。一、二审分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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