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造成的工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次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造成的工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
【裁判要旨】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地址:https://www.ft22.com/gsal/dianxinganli/202602/12912.html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