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人社[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1〕70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市区、长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四、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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