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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2-27 17:10:00 浏览量: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1」7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适用范围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新乡市区  辉县市
新乡县
 卫辉市、获嘉县、
原阳县、封丘县、
延津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1080  950  820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10.2  8.9  7.7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我市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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