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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1:00: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1〕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的规定,现对常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4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3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2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5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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