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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提高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1 9:36: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淮人社发〔20113

关于公布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790/月调整为930/月;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670/月调整为800/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6.4/小时调整为7.5/小时;
县(区):(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4/小时调整为6.5/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21日起执行。
 二Ο一一年一月五日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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