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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清扫工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定聘用亦算工伤
作者: 来源:黑龙江高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10:25:00 浏览量:

摘要

在第四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2017年12月1日,黑龙江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姚绪庆主持了发布会,副院长李华菊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十项举措,行政庭庭长程显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案件简介

甘南县甘南镇农民崔某某,生前是甘南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2014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甘南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2015年6月29日,崔某某之子向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发生事故时崔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崔某某之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领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崔某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务工农民60周岁后,不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与甘南县环卫站形成劳动关系,故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和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限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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