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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去医院护理亲人途中被撞伤,法院认定算工伤
作者: 来源:黑龙江高院 发布时间:2017-12-05 10:16:00 浏览量:

摘要

在第四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2017年12月1日,黑龙江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姚绪庆主持了发布会,副院长李华菊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十项举措,行政庭庭长程显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


案件简介

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符合人之常情,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判决撤销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的裁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做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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