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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15 10:25:00 浏览量:

    永康市出台了新的《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是,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4日,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应桂东说,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求按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机关公务员一直未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计费基数参照医疗保险口径。公务员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项目和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永康日报

永康市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全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0〕2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缴费费率和基数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其中:

除建筑施工企业外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计费基数参照医疗保险口径。

建筑施工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基数的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和时限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实施和调整。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工伤保险金华市级统筹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金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按金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跨县(市)就医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且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经办工作和信息建设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支付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联网结算和工伤信息共享。

六、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七、制度衔接

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参保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老工伤,按原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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