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浙江省 > 正文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19 11:13:00 浏览量:

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11〕42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诸暨市实际,现就诸暨市开展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精神,各类参保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5%确定,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确定。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确定。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当年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下的,次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征收;当年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次年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在人力社保部门未确定费率前,先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待费率确定后再行调整。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参保职工发生到医疗终结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小工伤(工亡事故除外),委托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绍兴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绍兴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五)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定点管理
    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按绍兴市人力社保部门制订的定点管理办法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具体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及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工伤〔2008〕87号)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镇乡(街道)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工伤待遇。
    (二)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和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
    (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ejiangsheng/2011-7/2361.html
上一篇:关于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方案
下一篇:诸暨市小工伤认定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